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其主要內容包括「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前者是由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用來投資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他經核准的投資標的;後者則是由委託人將所持有的不動產或權利受託於信託機構,由其發行受益證券給予投資人。條例中並規定,不動產證券化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因此土地的地價稅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所應繳納的稅費可適用土地稅法累進稅率計算。
不動產投資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又稱房地產投資信託、地產信託,﹝REIT,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是一種類似封閉式共同基金,但投資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投資工具。不動產投資信託由美國國會於1960年創造,主要是藉由不動產的證券化及許多投資人的資金集資,使沒有龐大資本的一般投資人也能以較低門檻參與不動產市場,獲得不動產市場交易、租金與增值所帶來的獲利。同時投資人又不需要實質持有不動產標的,並可在證券市場交易,因此市場流通性優於不動產。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特點是信託主要收入來自租金,因此收益較為穩定,而信託亦必須將未來絕大部分的盈餘用作派息。正因如此,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派息率遠高於市面一般股票。
據一般觀察,不動產投資信託的風險與報酬約居於股票與公債之間。不動產投資信託同時投資多項不動產標的,可分散風險。而另一方面由於其不動產的特性,也使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在對抗通貨膨脹時特別有利。
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時,應留意景氣及區位等因素將影響空置率的高低、經營者的經營管理策略及是否善盡管理責任、承租戶是否正常繳納租金,以判斷收益分配及REITs 淨值及股價是否將受到影響。並觀察歷史成交股價,以較低持有成本獲取較高年化利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