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亦稱為「都市再生」,是指一個都市之內,為早期欠缺規劃或是建築物日久失修而作出全面或部份地區性的重建或整修動作。一般包括整建、重建與維護。

在許多發展歷史相當悠久的城市,都需要都市更新來解決原有市中心功能萎縮的問題。但在實行同時,有時也有反對聲音。

都市的發展有其生命週期,歷史悠久之都市勢必面臨經濟功能與物質功能之衰退,從而衍生出經濟無效率及社會秩序等問題,透過都市更新手段可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都市更新依其目的性可分為三大面向,分別為整建,重建與維護。若依此面向針對都市地區進行更新,則可集中公私部門間有限資源進行有效率之更新。

  1. 重建:指拆除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同時進行住戶安置及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 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都市進行都市更新後有以下好處:

  • 樓價升值(因市區重建一般是市區重建局和發展商合作,樓宇升值的主要得益者是發展商,而不是居民)
  • 發展成景點,吸引遊客
  • 改善市容
  • 改善街道狹窄情況
  • 改善居住環境

儘管政府多宣傳都市更新可以為社會帶來莫大好處,但實際上政府著眼的是市區重建帶來都市貧民區的遷移、地價提高帶來物業稅的增加、以及都市因為新建築活動帶來就業與經濟活動增加所衍生出來的經濟與政治效益。

但對於社區居民而言,都市更新的結果是破壞當區本土文化以及既有的社會網路,使得原有的社區文化以及生活面臨瓦解,地價提高也強迫許多不願轉換居住環境或是低收入民眾無能力繼續留在原地居住,不啻為對於民眾財產權的剝奪。

理論上,都市更新的核心價值裡都市環境的改善應重於經濟的發展,但現實往往與理想相悖。

更新地區劃定

一、政府辦理

  1. 一般劃定:由政府主管機關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經關係及人文特色等,進行調查及評估後劃定更新地區。
  2. 優先劃定:建物老舊或居住環境惡劣,可能妨礙公共運輸或安全者、古蹟或歷史建物等有保存價值者以及基於重大建設之目的者,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3. 迅行劃定:已發生或為預防天災人禍之發生以及配合重大建設者,得視實際情況,迅行劃為更新地區 。

二.民間辦理

未經政府劃入都市更新之地區,得經當地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一定人數及權屬比例以上之同意,自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劃入更新地區。

都市更新的實行

早期台灣的都市更新,多以擴展都市計畫用地的市地重劃方式進行,就地重建的案例較為少見。這類案例有台北市的信義計畫區、柳鄉社區、中華路拓寬,現新北市(原台北縣)的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三峽樹林台北大學特定區,台中市的七期重劃區等。然而這類重新開發新市區、而非對老市區進行都市更新的做法,常導致市區發展分散、以及舊有市中心過度沒落(例如台中市的中區),因此近年來政府也開始重視都市更新。

目前台灣的都市更新,是以1998年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為依據進行的,雖然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稱: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然而台灣政府所主動推動的都市更新在法令公布後的十年之間卻幾乎沒有成功的例子,絕大部份的成功案例是民間部門的更新重建案,除了921地震、331地震後的災後重建案例外,大部份屬於民間的土地整合與開發型式,與整體都市環境改善有關的公共利益之間的關聯性並不高。

﹝摘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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